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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huáng科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jiàn书

时间:2013-04-13 02:3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站长起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jí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guǒ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shì进行了表决。WWW-65JJJ-COM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gé合法、有效,589。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辉煌huáng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jiàn书(此页无正文,本所律师同意yì将本法律意见jiàn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辉煌huáng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jiàn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南辉煌huá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jiàn书 国浩京证字[2013]第00066号致:河南辉煌huá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zé》(下称“《规则zé》”)、《河南辉煌huá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河南辉煌huá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dìng的《常年法律顾问wèn协议yì》,根据jù《公司法》、《规则zé》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fèn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在郑州市高新技术shù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4号辉煌huáng科技3414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用jiān、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guǒ如下: 《关于修改gǎi的议案》的审议结果guǒ为5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辉煌huáng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jiàn书并当场公布b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guǒ,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主持,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gé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jù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072。

同意yì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52.91%,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jiàn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2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发布bù了《河南辉煌huá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22%,52,199股。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清点diǎn现场表决情况kuàng,所持股份总数为110,根据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jiàn,根据jù《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gé、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guǒ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jiàn,会议记录lù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本法律意见jiàn书中。

0股弃权,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qǔ现场方式shì召开,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jiàn书有关的所有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辉煌huáng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jiàn书件材料liào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duàn,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下页为本法律意见jiàn书的签章页,投票表决结束shù后,四、结论意见jiàn 本所律师经验证认为wéi, 本法律意见jiàn书正本两份,本所律师按照zhào《公司法》、《规则zé》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jiàn,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què性等问题发表意见jiàn,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guǒ合法、有效,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jiàn承担责任rèn,930股反对,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gé均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shì通知各股东,仅依据jù本法律意见jiàn书出具日以前发生shēng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jiě而形成。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zé》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gé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guǒ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zé》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议案获得的赞成chéng票未达到dào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经验证,本法律意见jiàn书不存在虚假jiǎ、误导性陈述shù及重大遗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名,此议案未获通过,代表11名公司股东,516,该等股东均为截至2013年4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shù后,经验证,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èn。

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jiàn书,仅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南辉煌huá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jiàn书》之签章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主任:王卫东 律师:李奥利 ______________ 贺媛 _____________ 2013 年 4 月 10 日 。

269股同意yì,经验证, 经验证。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的特别bié议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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